一、明确了转租所得按照 “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文件只不过是对这一政策的重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租房屋收入显然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但是,转租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能否扣除以及如何扣除等问题一直未得到明确,在国税函[2009]639号中得到了明确。
二、对支付租金扣除的凭证提出严格要求
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明确了支付租金的在计税中的扣除次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国税函[2002]146号中没有提及转租中支付租金的扣除问题,为了使转租所得的计算更为合理,国税函[2009]639号明确了计算转租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将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进行了调整,具体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四、应注意与“财产租赁所得”有关的其他问题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89号)的相关规定。
(1)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此条应注意执行新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4)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就个人转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如下:
例:公民白某,2008年11月向李某承租了营业用房一间,租金5000元/月,租期36个月,租金一年一付,提前预付。2009年12月,白某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张某,租金8000元/月,租期24个月,租金一年一付,提前预付。王某在租赁时均与对方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取得王某收取租金时开具的正式发票。试计算李某转租房屋取得的个人所得税。
白某每月取得的租赁收入为8000元,应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白某取得的月转租收入应纳营业税8000×5%=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合计400×(7%+3%+1%)=44元,相差税费均取得合法凭证。不考虑其它税费。从2009年12月起,白某应按月缴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8000-(400+44)-5000]×(1-20%)×20%=408.96(元)
如果12月份白某发生修缮费用1000元,则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400+44)-5000-800]×(1-20%)×20%=280.96(元);2010年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400+44)-5000-200]×(1-20%)×20%=376.96(元)。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