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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4  浏览次数:774
核心提示: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定义知道企业年金有别于养老保险制度,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有所区别。以前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不同。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规范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参加企业年金,本文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企业年金制度的了解

    1、企业年金是一种在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的补充,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朴充养老保险的制度。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使员工退休后生活更有保障。

    2、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可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符合3个条件,即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拖欠缴费、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试用期满的员工。不仅各种企业可以办理,企业化管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于经费自筹的人员,也可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提取企业年金。可以采取年金计算方法的应为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采用年金的方法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二、企业年金与其他保险在纳税上的的区别

    根据《通知》,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通知》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很好地体现了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

    1、法定保险(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与企业年金的区别。

    (1)企业年金个人实际缴纳部分不能在个税前扣除,法定保险允许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9]694号文则规定,个人缴纳年金部分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年金应全额征收企业为个人所缴纳的部分,而法定保险有免税部分。

    国税函[2009]694号文则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而财税[2006]10号文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法定保险是有免征部分的。

    2、商业保险与企业年金的区别

    企业为个人建立商业性补充保险或者年金时都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计算方法不同。

    (1)年金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这部分工资并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而是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属于单独适用税率。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为职工建立商业补充保险时,企业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合并适用税率。

    3、企业年金缴纳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1)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甲企业2010年第1季度给每位员工缴存年金1500元,不管当月工资是多少,年金个税=1500×10%-25=125(元);假若按月缴年金,个税=500×5%=25(元),该项年金三个月个税合计75元;如果按年缴,个税=6000×20%-375=825(元)。企业缴费期的长短可能会给税负带来直接影响,建议按月缴付。例如:假设甲企业某员工某月工资10000元(包括2000元的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失业险),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200元、企业缴费800元,其中2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在该月计算个税时,10000元工资计税=(10000-2000-2000)×20%-375=825(元)。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8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8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应扣缴的税款=800×10%-25=55(元)。合计当月需缴纳个税825+55=880(元)。

    (2)企业代扣代缴与退税管理。企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如存在退税情况,应按《通知》规定计算公式计算退税款,并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例如:甲企业某员工累计缴纳年金共100000元,已纳税9200元,因某员工辞职,按合同某员工只能拿回70000元。应退税款=9200×(1-70000/100000)=2760(元)。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3)新《通知》执行以前的问题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9]694号文规定,2009年12月10日之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4)企业年金是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自愿建立朴充养老保险的制度,一定要区别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避免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产生失误。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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