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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78号: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如何缴纳个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4  浏览次数:1159
核心提示:近年来,二手房的交易日益活跃,个人转让房屋所得明确按照“财产转让受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无偿捐赠房屋,一直没有明确相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给税收征管带来极大漏洞,造成税款流失。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堵塞税收漏洞、体现税收公平,2009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对个人受赠房屋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所得的适用税目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所得的计算方法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所得不征税范围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所得不征税办理程序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五、明确了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计算方法及核定征收情形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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