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发生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对照以上规定,判定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个人。如符合条件,则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服从税务机关对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的税源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和跟踪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非居民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备案。主要有《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等内容。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首先应判断非居民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是,非居民企业需要自行证明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其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是居民身份证明,没有适合的身份证明是不能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的。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扣缴义务人应高度关注税务机关的指定扣缴,如果接到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就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款项支付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扣缴相关税款。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一)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二)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要及时取得非居民的各类证明材料,如果非居民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在款项支付时则要及时扣缴相应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 对应法规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