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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明显偏高也会被纳税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03  浏览次数:478
核心提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一般来说,价格明显偏低,会造成销售方少缴增值税,但对价格明显偏高为何也要纳税调整呢?究其原因,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是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环环相扣,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价格偏高的方式来避税。
     举例:A生产公司(是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和B贸易公司是关联企业。按照正常交易,A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充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了充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A公司以高于市场1倍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以达到增加退还增值税的目的。对于这种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核减计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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