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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征管动态及案例分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1235
核心提示:  案例失败的合同  背景:某生产型企业(A公司),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免、抵、退方式申请出口退税)2008 年起, A公司扩大经营
 
 

  案例——“失败”的合同

  背景:某生产型企业(A公司),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免、抵、退”方式申请出口退税)2008 年起, A公司扩大经营范围, 从国内采购成品并销往境外关联企业。进出口公司(B公司)提供出口单证, 具体出口报关流程由A公司以B公司名义自行完成, 双方签署代理出口协议。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B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并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 并将该等出口退税返还给A公司, B 司收取手续费。2009 年, 由于B公司激增的增值税退税额, 其主管税务机关将其列为税务稽查对象。作为主要“供货方”之一, A公司被要求协助调查。B公司要求A公司在原代理出口协议以外另行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以证明A、B之间买卖关系的存在, 同时支持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A公司法务部门经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考虑, 实际执行的代理协议所表明的代理关系, 与向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所代表的销售关系存在矛盾。

  启示:实践中, 该等案例并不少见, 但是却是违反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事实上, B公司的建议是否可行?若可行, 前提条件是什么?

  案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缺位”酿“大祸”

  背景:2005年4月, 某A在审核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某原料应提交材料时, 发现国外供应商提供的商业发票中原料对应的商品编码与公司此前向海关申报的编码不符, 旧编码的关税率为15%。某A即查阅了海关税则, 随后确认公司一直沿用的商品编码是错误的, 正确的商品编码( 新编码) 的关税率为20% 。某A向时任公司采购主管报告了情况。随后, 该主管又将情况如实向时任公司采购部经理汇报。采购部经理决定继续使用原来的商品编码。为掩盖伪报走私的事实, 逃避海关监管, 某A建议采购主管联系国外供应商, 让其删除发票上的商品编码。经采购部经理同意后, 采购主管安排某A给国外供应商发邮件联系删除发票中的编码。后国外供应商在发票中增列新的商品编码。

  辩护律师:多年一直沿用错误编码。认为公司是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报税的, 16年来都沿用着同一个编码, 海关从未指出过错误,旧编码是在公司申报进口货物时由海关部门审查通过的。辩护律师认为, 公司十几年都是用编码进口货物, 海关部门任意选取时间段来判定公司偷逃税款是属于 “任意执法”, 由于以旧编码开头的编码的税率是逐年递减的, 因此使用该商品编码, 从1997年到2003年, 公司向海关多缴纳了178万元, 大大超过了后来少交的税款。因此历全面地看待公司行为, 该行为没有危害性;案发是司员工个人意志, 不是公司单位意志, 公司不存在走私故意。不是集体研究决定, 也不是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同意;公司决不会为了小额的关税走私, 不具作案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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