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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建议对人均住房超30平米者征财产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1557
核心提示:[导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近日撰文建议,利用财产税调控房产市场,对人均居住面积超过25-35平方米的人,征收财产税以提高住房持有成本。对于公务员、国企高端人才等,可给予一定纳税补贴。

[导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近日撰文建议,利用财产税调控房产市场,对人均居住面积超过25-35平方米的人,征收财产税以提高住房持有成本。对于公务员、国企高端人才等,可给予一定纳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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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

 

资料图: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

应将住房政策与房地产政策区分开来,笼统地将房地产行业当作支柱产业来抓,一味地片面追求房地产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必然导致房地产政策出现偏差

2009年中国房地产市场强势反弹,房价和销量涨幅均创历史新高,出乎很多人意料。为抑制房价持续上升,国务院连续出台调控措施,但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2010年房地产市场供小于求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房价可能还会继续上升。

要实现保障民生的政策目标,还需要在住房制度、土地供应制度和房地产金融制度上进行改革。

区分住房政策与房地产政策

住房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准公共产品属性,主要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居住需求,虽然也会间接起到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但这不应成为发展住房市场的目标。

发展房地产市场的着眼点是主要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还是主要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关系到如何确定房地产市场发展政策和调控取向。

只有建立在绝大多数居民可支配财力能够承受的基础之上的房价,才是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应调整将房地产行业作为支柱产业发展的思路,首先满足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为老百姓安居乐业提供保障,这才是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此,政府应将住房政策与房地产政策区分开来,笼统地将房地产行业当作支柱产业来抓,一味地片面追求房地产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必然导致房地产政策出现偏差。

各级政府要厘清思路,明确自身在住房市场中的定位和职责,重点解决好绝大多数居民基本住房问题。

住房政策要以满足“住有所居”为目标,实行租购并举的政策,只要能把80%左右的老百姓的基本住房问题妥善安排好,政府就尽到了其应尽的职责。至于商品房市场的走势如何、房价高低、涨幅大小以及投资和投机程度等,政府完全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加以引导,交给市场去解决。

按收入水平分组制定住房政策

国家制定住房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各级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基本职责、合理定位以及权限边界等。政府在住房市场中要做到有其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国家应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承载能力确定居民住房目标标准。这个标准是国家履行住房保障的目标,也是国家出台各项住房相关税收政策、土地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基础。

居民住房目标应该是一个质和量的统一,从质量上描述住房目标应基本做到“户均一套、人均一间、功能配套、设备齐全”,从数量上可以人均30~35平方米,至于总体套型面积和各功能所占面积则不必规划。国家提供的低收入保障房面积可为居民住房目标面积的50~60%。

应对现行住房政策进行一次认真梳理,整合目前存在的各种住房。区分不同层次的住房政策所对应的目标群体,进一步明确什么样的人由国家提供基本居住保障,什么样的人需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房满足住房需求,什么样的人可以通过商品房市场选房购房。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应的、有所区别的土地供应制度和财税金融政策。

为适应经济的不断发展,可按照居民收入水平分组制定住房政策:对20%以下的低收入困难居民和家庭实行廉租房制度,套内面积在30-50平方米左右;对60%左右的中等和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公租房制度,将现行住房结构中的经济适用房、经济租用房和两限房归并为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套内面积在60-90平方米左右;对其余约20%的高收入居民家庭实行商品房制度,基本涵盖现行住房结构中的普通商品房、高档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供给政策多样化

对中等和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应实施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配售为辅的政策,以解决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公租房需求者的货币不足问题。对不居住在政府房源中的中等和低收入居民可实行货币补贴,补贴标准按居民住房目标的人均面积、房价和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对生活确有困难家庭可酌情采取实物配房形式,确保其最基本的生存和居住条件。

配租配售房屋及补贴金额既要让住房者能有安生之地,又要让其有增加收入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动力。各地是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还是实行住房实物配租配售,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或者由当地居民自行选择。

针对上述两类保障性住房供给政策,落实的关键在于明确掌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实际收入情况,以此作为提供住房的依据。必须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情况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等信息公正、公开、透明、可查,随时接受各方面监督,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收入变化及时做出调整,避免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占用有限的保障性住房资源。

同时,政府要通过收购和改造旧住宅、建设适用的新住宅等措施,向市场大量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等,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缺口。

此外,政府还要通过税收政策公平地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抑制过高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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