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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恐惧营改增扩围 企业自测税负翻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12  来源:新华财讯综合整理  浏览次数:773
核心提示:如果此时建筑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企业税负将不降反升。

如果此时建筑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企业税负将不降反升。

“营改增在建筑业中的试点可能明年就将实行。按照增值税11%的税率测算,企业要缴的税将增加近一倍。建筑业利润本来就不高,如果真按照这一税率实行,不少小企业将面临倒闭的危险。”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汪士和在第十届中国建筑企业高峰论坛上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

汪士和透露,经过测算,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相当于把原有的3%营业税一下子增加到了5.8%,而整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也仅为3.55%。增值税税率如果降为8%,企业的税负与原来持平,如果能降到6%,那就是真正为企业减轻负担了。

近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完成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测算认为,如果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理论上平均减轻税负为83%,但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90%以上。

建筑业营改增试点从目前来看,已无法避免。不久前,国家有关部门召开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要将建筑安装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税负不降反升明显

汪士和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以南通四建为例,按照去年的数据,同时按照11%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的税增加了91.78%。

据了解,南通四建属于大型建筑企业,其注册资本金为30580.2万元。

从全国范围看,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上述66家建筑企业中的24家年总营业额为1194.64亿元,按3%的税率应缴纳营业税35.84亿元,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亿元,应缴纳增值税69.67亿元,实际税负为5.83%,比营改增前增加税负94.4%。

企业多缴的税接近1倍。

汪士和此前曾和10多家建筑企业进行过电话沟通,邀请企业对营改增进行税负测算。得到的反馈意见为,增值税定在8%至9%和营业税3%差不多,如果定在11%,负担肯定会加重。

一家特级总承包企业的总会计师给记者算了一笔理论账(按照常规土建项目百元产值比例测算),收入是100元,按增值税11%税率计算应缴销项税9.91元。在成本费用方面:可抵扣部分中,钢材约占25元,可抵扣进项税3.63元;商品混凝土可抵扣进项税0.85元;其他一些材料可抵扣进项税1.45元,以上三项合计可抵扣进项税为5.93元。

“按照营改增政策,销项税9.91元减去可抵扣进项税5.93元,应缴税额为3.98元。如果按照未改之前的3%营业税计算,百元产值应缴税额为3元。相比之下,按照11%增值税税率,每百元产值要多缴0.98元,相当于企业比原纳税办法增加了24.6%的负担。”该总会计师说,“这只是理论上的,在实际中,多缴的税会更多。”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信息部部长刘国柱告诉记者,即便在一家比较规范的公司,企业的负担也不轻。

“我们在北京调研的时候,有一个企业理论测算增长了28%,实际测算中,因为一些税票无法抵扣,缴税增长了40%。”刘国柱说。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人士认为,对于建筑业而言统一制定11%的增值税税率不太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未充分考虑到各地区的差异,东部沿海、中部、西部地区客观上存在很大差距,要按此统一标准执行,势必会影响各地建筑业企业的均衡发展,也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建议增值税应按照不同地区实行差别化管理。

进项税抵扣难解

在建筑之乡绍兴,进项税抵扣难的呼声不断。该市建筑业有企业950家,其中,上市企业3家,特级企业17家,一级企业138家。如此庞大的企业数量发出的呼声不得不令人重视。

拿不到进项税发票,增值税就要缴的更多。

汪士和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在当前建筑市场实际状况上,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70%中有一半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或政策规定不允许抵扣而作为增值税征收基数的所占30%,造成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到65%。

在建筑业领域,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地方材料,很多都由农民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汪士和总结了10条建筑企业不能获得进项税发票的原因,这10条,建筑企业根本无法绕开。“如果脱离实际,理想化地认为增值税上下游都可以进行转嫁式的抵扣,照此理念指导下,建筑业必然受到伤害。因为仔细分析下来,建筑企业实际上已经无处可转嫁,而成了最终消费者,所有的税都将由建筑企业来承担。”汪士和表示。

江苏一家企业负责人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目前,“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我们公司去年钢材实际发生数超过60亿元,理论上可抵扣近9亿元,而由于甲供材数额较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仅3亿多元,只占理论数的38.7%。即钢材采购的60%以上拿不到进项税发票。

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仲强认为,现在定的11%税率应该说远远超过建筑业企业能够承受的额度。尽管初衷是好的,但在这样的局面下,会给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部分企业可能将无法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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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现实的偏差恰恰反映了试点工作的必要性,营改增改革需要在反复试错与完善中渐次实现全面覆盖。

营改增试点区域和行业不断扩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安排,建筑安装也将会被纳入到试点范围之内。对此,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的调研测算认为,如果建筑施工企业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理论上平均减轻税负为83%,但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90%以上。

不可否认,营改增可以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为广大企业减税增能。然而实践操作中由于增值税税率档次设定宽泛、部分行业进项税票抵扣不足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一些试点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降反增。需要指出的是,理论与现实的偏差恰恰反映了试点工作的必要性,营改增改革需要在反复试错与完善中渐次实现全面覆盖。

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上游黄沙、石料等原料采购对象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农户,难以保障足额获取进项增值税发票,抵扣额明显不足;其二,11%的增值税税率偏高,既有实际进项税率则相对较低,试点后企业应纳税负担增加;其三,试点开始阶段,企业若从非试点地区进货将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一些税票无法进行抵扣。

事实上,从率先试点的上海实践看,当地运输物流企业也面临着类似困扰。根据试点方案,物流企业只有对油费及固定资产等支出的进项增值税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且并不是所有地区的加油站都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企业的大部分车辆是在改革试点之前购置,那么短期内也不可能新增,由此导致部分运输企业实际缴税负担增加。为此,上海已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了相应过渡性财政扶持。

可见,营改增减税绩效的发挥还需要对实施细则进行科学核定。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容,各种反馈意见也会接踵而至,这些声音理应得到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与及时化解,以此为税收体制改革的全面开展、经济实体的活力激发积累宝贵经验。

针对营改增所引发的部分企业实际税负不降反升现象,除了像上海一样以专项财政扶持予以安抚之外,具化革新举措也应及时跟进。诸如,有鉴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研发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等不同行业的运作特征迥异,增值税的税率档次也应该在既有四档的基础上再做细分;又如,各行业的抵扣项应根据实践反馈做出相应增加,对于建筑、物流等行业难以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的客观情况要给出弹性处理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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