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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是否意味着我公司2011年12月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582
核心提示: 答:这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既是一个业务问题也是一个操作上的问题,我们的文件规定,货物的留抵不能在服务的销项税额当中抵扣

    答:这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既是一个业务问题也是一个操作上的问题,我们的文件规定,货物的留抵不能在服务的销项税额当中抵扣。这是什么意思呢?国务院的常务会议决定,试点地区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然归试点地区。网友问的12月31日前增值税的留抵税额能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问题,货物的留抵税额如果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话就会影响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所以是不能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但是留抵税额可以从以后的货物的销项税额当中进行抵扣,是不会让企业吃亏的,也不会影响到上海的地方财政收入。纳税人可将2011年12月的留抵税额填入申报表附表(二)第39行“2011年年末留抵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征管系统自动转入,作为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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