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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营改增时点之前账上还有上期的留抵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都已经通过认证,也用于生产经营了。是否还能抵扣?需要转入成本吗?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645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第二条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第二条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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