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外)的期限是否有更改?


核心提示: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外)、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核销期限更改为2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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