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财税社区 » 正文
资讯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外)的期限是否有更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585
核心提示: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外)、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核销期限更改为210天。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