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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涉税法律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681
核心提示:大财法〔2011〕10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1-11
大财法〔2011〕10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11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
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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