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法〔2011〕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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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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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 政 部 财税〔2011〕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