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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涉税法律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645
核心提示:大财法〔2011〕10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1-11
大财法〔2011〕10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11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
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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