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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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财法〔2011〕10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1-11
大财法〔2011〕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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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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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
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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