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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9  浏览次数:354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发[1994]23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1-7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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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中标产品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国税发[1992]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一)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二)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三)中标人按照标书法规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四)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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