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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9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发[1994]7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3-15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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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30号)已经下发。现将通知中第三条“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一句改为“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者产品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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