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9  浏览次数:396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09.08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1985]9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5-4-17  失效日期:1997-9-8
—————————————————————————————————————————————————————————————————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09.08日起全文失效。】
 
  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进出口的产品。
 
  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征产品税,系指对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中所列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税。外贸企业进口这四项产品时,必须出具国家计委的批件,海关据以查验免税放行。
 
  三、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
 
  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进出口的产品。
 
  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征产品税,系指对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中所列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税。外贸企业进口这四项产品时,必须出具国家计委的批件,海关据以查验免税放行。
 
  三、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具体免税比例为:
 
  1.下列十三种产品按95%的比例免税:
 
  ①各种已硝毛皮;
 
  ②各种皮革;
 
  ③各种合成革、人造革;
 
  ④象牙;
 
  ⑤珍珠;
 
  ⑥各种玉、石、钻石及毛坯;
 
  ⑦玳瑁、珊瑚、琥珀;
 
  ⑧毛条和毛纱;
 
  ⑨64’’以上宽幅棉布;
 
  ⑩64’’以上宽幅涤棉布;
 
  ■纯毛、纯棉、化纤及其与他种纤维混纺的服装面料、里料,人造毛皮;
 
  ■各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
 
  ■已制成型的包装用品。
 
  2.其他原材料、零部件按85%的比例免税。
 
  四、国务院或财政部过去对某些进口产品所作的特案减税、免税规定,凡未到终止期的仍继续执行。
 
  五、进出口成套零部件,一律按整机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的单位向海关报关出口产品时,应随同出口报关单填写“出口产品证明”。产品出口后,由海关在证明上签章,作为退、免税凭证。
 
  海关每签发一份“出口产品证明”,按规定向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单位收取签证费人民币十元。
 
  七、工业企业直接出口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计算免征本企业应纳的增值税和退还“扣除项目”已纳税款时,可采取“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即先对出口产品按内销产品的征税方法计算征税,然后以出口产品的全额乘增值税税率计算退税。
 
  八、出口卷烟、白酒、水泥、氮肥等多档税率的产品,由于出口后很难确认其在工厂是按何档税率交纳的产品税款,因此,为简化手续,我们根据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和这四项产品出口的实际情况,分别核定出口退税适用税率如下:
 
  卷烟60%啤酒20%氮肥5%
 
  白酒30%水泥10%
 
  九、外贸企业出口下列税目范围的纺织品,一律按连续生产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
 
  人造皮毛;纯麻布;
 
  其他毛纺织品;毛、纯麻、丝针织面料;
 
  绸缎;针织筒子布、汗布及其他针织品;其他机织丝织品;纺织复制品。
 
  十、《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和其他企业出口的产品,……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包括不得减免出口产品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款,用以归还贷款。
 
  十一、财政部原批准对供出口的化妆品、鞭炮焰火、焚化品、铝质拉链减税的规定,继续执行到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今年内出口上述四项产品的,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办理退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上述四项产品一律恢复按产品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出口后亦按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
 
  十二、“出口产品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在“证明”和“申请表”未统一印发前,出口企业办理报关出口和退税时,可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