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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380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文自2009年2月2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5]69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7-5  失效日期: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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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文自2009年2月2日起全文失效。】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请示》(吉国税发[2004]328号)收悉,批复如下: 
 
  经商财政部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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