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367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1]14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9-4  失效日期:2011-2-21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文号:财税[2001]14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9-4  失效日期:2011-2-21
———————————————————————————————————————————————————————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