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1]14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9-4 失效日期:2011-2-21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文号:财税[2001]14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9-4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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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