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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308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1]8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6-1  失效日期:2006-12-5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财税[2001]8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6-1  失效日期:200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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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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