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304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1]38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6-1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
文号:国税函[2001]38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6-1  失效日期:2006-4-30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石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中油石化[2000]财字554号),现就该公司有关增值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法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