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32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2000]9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5-22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文号:国税发[2000]9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5-22  失效日期:2006-4-30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