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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07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2000]6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5-10  失效日期:2003-1-30【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文号:财税字[2000]6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5-10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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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对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给予免征增值税的法规中,对改产没有明确的解释,在执行中出现了分歧。为统一税收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小化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产品是指企业停止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后,在改产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当年,生产设备所达设计能力内生产的上述产品。对改产以后再扩产和扩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不得给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此前,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上述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作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按本通知的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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