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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79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发[2000]7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5-8  失效日期:2007-1-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
文号:国税发[2000]7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5-8  失效日期: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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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本文自2007年1月1日全文失效。】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88号)的有关法规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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