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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02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2000]3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2-25  失效日期:2009-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国税发[2000]3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2-25  失效日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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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法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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