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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2000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83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2000]1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2-15  失效日期:2003-1-30【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文号:财税字[2000]1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2-15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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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03号)及《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字[1999]2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0年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见附件)通知你们。有关具体事宜按财税字[1998]103号文的规定办理。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2000年度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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