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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16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发[2000]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1-5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

文号:国税发[2000]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1-5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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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延期两年的决定,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具体抵扣进度按有关法规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对应抵扣数额要严格审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在2000年一季度内,要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的法规,按季度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情况。

  四、总局将组织力量,分期分批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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