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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6  浏览次数:345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1999]12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3-15  失效日期:2000-1-19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

                            文号:国税函[1999]12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3-15  失效日期:2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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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本文自2000年1月19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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