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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6  浏览次数:293
核心提示: 文号:署税[1999]11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2-13  失效日期:2004-8-25【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文号:署税[1999]11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2-13  失效日期:200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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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本文自2004年8月25日全文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3号)。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品种详见附件。对进口氮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化肥,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单位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办理免税手续,货物进口时按现行规定验放,对超出许可证限定数量的5%以内的溢装部分准予免补进口证明并免征增值税。

  二、进口粮食(小麦、大米、玉米)的农膜原料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有效期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日期为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根据本通知可予免税且已经征收保证金或征税的准予退还。

  四、使用1998年国家进口配额结转至1999年进口的化肥,在1999年3月31日前准予凭原签发的有效进口证明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征免手续。

  以上请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件:1999年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化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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