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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6  浏览次数:352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9]23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1-1  失效日期:2003-1-30【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9]23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1-1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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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03号)的规定,现将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见附件)通知你们。有关具体事宜按财税字[1998]103号文的规定办理。

  为更好地落实进口拆船用的废船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名单中的拆船企业,在1999年12月31日前没有开展拆(进口)废船业务,将取消2000年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

  原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江阴拆船厂、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和安徽省拆船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改名为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扬子拆船有限公司、中商集团口岸船舶工业公司和安徽省物资集团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公司。这四个更名企业,在更名前已签订进口废船合同尚未到货的,仍享受1999年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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