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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重复列入新产品名单的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428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7]12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10-16  失效日期:2008-1-31【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

                     文号:财税字[1997]12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10-16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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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期限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财驻苏监综字[1997]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按照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88号),对原新产品减免税政策给予了两年过渡期,在具体操作方式上由原减免税办法改为增值税先征后退。税制改革以前,为防止企业多头申报重复享受新产品减免税优惠,国家政策规定,以前年度曾享受过新产品减免税的产品,不得在以后年度重新编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而重复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对1993年底以前曾列入新产品计划并已享受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在税制改革后又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名单的,不得重复享受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政策。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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