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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425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7]11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10-8  失效日期:1999-11-19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
                  文号:财税字[1997]11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10-8  失效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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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专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0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法规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法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法规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法规,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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