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海南省三亚亚龙湾旅游度假区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1  浏览次数:429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4]22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12-22  失效日期:2008-12-3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4]22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12-22  失效日期:2008-12-3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本文于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项目,在200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