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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1  浏览次数:426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字[1999]29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12-24  失效日期:2003-1-30【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9]29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12-24  失效日期:2003-1-30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法规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己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法规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

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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