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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67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1995]8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5-17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文号:国税发[1995]8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5-17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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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法规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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