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417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5]2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5-4  失效日期:1999-11-19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

                       文号:财税字[1995]2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5-4  失效日期:1999-11-19
————————————————————————————————————————————————————————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法规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法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