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5]4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4-28 失效日期:2009-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文号:财税字[1995]4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4-28 失效日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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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