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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87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4]8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2-24  失效日期:1997-9-8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

                          文号:财税字[1994]8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2-24  失效日期: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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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法规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列广东省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4年和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法规的通知》的有关法规办理。

  四、对列入《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一九九三年度省级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上述先征后返的法规执行。对其中原实行减税的产品,一律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五、凡1993年已征税,所征税已计入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产品所缴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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