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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95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发[1994]62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1-19  失效日期:2009-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文号:国税函发[1994]62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1-19  失效日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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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缎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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