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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14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1994]23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0-31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文号:国税发[1994]23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0-31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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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自1994年7月1日全国统一启用后,一些地区对纳税人7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7月1日以后取得原版专用发票是否给予税款抵扣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法规如下:

  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并已到货验收入库,于1994年10月底前,取得销货方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前开出的原版专用发票并以抵扣联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予以抵扣,对1994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的原版专用发票抵扣联,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购货方纳税人必须向销货方纳税人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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