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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430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字[1994]7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0-22  失效日期:2009-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文号:财税字[1994]7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0-22  失效日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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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油气田企业具有生产分散、大部分材料自行采购,而油气产品需集中由销售部门统一对外销售的特点,为了既便于油气田企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又保证油气田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利益不受影响,经研究,现将各石油管理局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通知如下: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石油管理局汇集所属单位的进项税额、计算出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后,按照各油气田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财政厅(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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