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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443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1994]6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3-15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
                    文号:国税发[1994]6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3-15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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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对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1994年1月6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6号明传电报将《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名单范围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规征收增值税。

  四、国税明电[1994]6号明传电报有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从事免税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

  1.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

  2.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

  3.外交部供应站(外交部行政司)

  4.中国免税品公司(国家旅游局)

  5.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6.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交通部)

                                             199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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