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1994]6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3-15 失效日期:2006-4-30【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
文号:国税发[1994]6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3-15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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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商品中含有的已征税款如何处理,是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问题。为不影响这一问题的及时处理,1993年12月27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3]070号明传电报将《关于对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一、除外贸企业外,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均应依据本办法计算1994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
外贸企业的已征税款的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已征税款按以下法规计算:
(一)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企业,其已征税款为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予扣除部分后的余额。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己征税款:
已征税款=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x扣除率
三、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
(一)存货中的外购的原材料、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以下简称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和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二)存货中的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动力和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四、实际采购成本按以下法规确定:
(一)原实行“购进扣税法”但未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其实际采购成本为实行“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采购成本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计算扣除税金部分后的余额。
(二)原交纳产品税、盐税、工商统一税和按定期定率办法交纳增值税的工业企业,其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会计制度法规确定;其产成品、在产品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采 期初 产成品、半 成 1993年生产成本中外购项目成本
= x———————————————
购成本 品、在产品实际成本 1993年实际生产成本
(三)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的,以实际进货原价为实际采购成本;采用销价核算的,以“库存商品”金额减去“商品进销差价”金额后的余额为实际采购成本。
(四)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适用不同扣除率的,应按适用的不同扣除率分别计算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
五、企业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的免税货物,或者兼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法规的应征营业税项目的,在计算出全部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
1993年免税货物销售额、
增值税存货的 全 部 存货的营业税 项目、项目营业额合计
=----------------------x ——————————————
实际采购成本 实际采购成本 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六、扣除率法规如下:
(一)外购农业产品扣除率为10%;
(二)其他外购项目的扣除率为14%。
七、按以上法规计算的已征税款,应根据会计制度的法规,从存货所在的会计科目转入“待摊费用一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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