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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对商业企业规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465
核心提示: 文号:财预明电字[1994]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25  失效日期:2003-1-30【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

               文号:财预明电字[1994]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25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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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有些地方反映,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疏菜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少企业纳税发生困难。

  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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