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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479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1994]1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11  失效日期:2006-4-30【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
                        文号:国税发[1994]1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11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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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各地反映,目前法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一式四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上的需要,为此,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

  二、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三、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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