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1994]1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1 失效日期: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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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2%。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抄报:国务院。
抄送:电力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1994]1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1 失效日期:1997-9-8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