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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483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1994]9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1  失效日期:1997-9-8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文号:财税[1994]9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1  失效日期: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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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新疆、甘肃):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鉴于铸、锻行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法规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法规的通知(9 4)财预字第55号)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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