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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降低机械手表、秒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481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3]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3-2-17  失效日期:1997-9-8【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文号:财税字[1993]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3-2-17  失效日期: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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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反映机械手表、秒表行业生产经营困难,亏损和欠税严重,要求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经研究决定降低机械手表、秒表增值税税率,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手表、秒表(以下简称手表)的增值税税率自1993年1月1日起由43%降为30%。手表税率降低后,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征税,一律不再给予减税、免税照顾,也不能再发生新的欠税。

  二、对企业在1992年底以前销售手表欠缴的税款,由各地税务部门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审查,并催缴入库。如企业缴纳增值税确有困难,可在欠税当年全部内销手表销售收入依30%税率计算征收入库的基础上,对超过30%部分的欠税,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国家税务局审批给予一次性减免的照顾。

  三、对采取“定期定率”征收增值税的手表企业,手表征收率降为19.8%。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中与本规定有抵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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