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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临时调整鱼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454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2]01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2-7-30  失效日期:1997-9-8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
                    文号:财税字[1992]01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2-7-30  失效日期: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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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海关总署,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支持饲养加工业和饲养业的发展,满足市场对饲养产品的需要。经我部研究决定,从1992年8月1日起对鱼粉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暂时减按5%的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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