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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留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613
核心提示: 文号:财工[1987]19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7-6-12  失效日期:1997-9-8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

                     文号:财工[1987]19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7-6-12  失效日期: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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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注解: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明确:"国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所减(免)征的产品税、增值税,无论是有盈利的新产品,还是亏损的新产品,减免的税款全部留作企业用于专项技术开发或新产品开发。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对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能否转入生产发展基金的请示》的复函中关于对于亏损的新产品,减免的税款应当先弥补新产品的亏损,余额部分留作企业用于专项技术开发或新产品开发的规定不再执行。")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后,各地询问,对于文件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一节,国营企业能否比照执行。经研究,为了鼓励国营企业积极开发和研制新产品,现确定:今后国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也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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