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87]12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7-6-10 失效日期:1997-9-8 【注: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
文号:财税字[1987]12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7-6-10 失效日期: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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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最近由于手表降价,有的地区提出,对降价手表应该给予减征增值税的照顾。经研究,我们认为,目前手表行业生产规模过大,产品结构不够合理,致使市场日趋饱和,产品出现积压。这次降价是为了开扩市场,解决库存积压,促进企业结构调整。降价后,可能会有部分企业出现亏损,但对这些企业不能给予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这样做:
一是有利于手表积压问题的解决;
二是有利于促使一部分企业转产,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再者,手表降价销售后,国家税收已随之减少,如果再给予减免税照顾,目前国家财力确实难以承受。因此决定:
一、手表降价销售后,一律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减免。
二、手表降价后,商业库存手表发生的损失,有的由表厂用产品或者价款给予补贴。对表厂补贴给商业的手表,应一律作为销售,按照出厂价格和规定的税率征税:补贴价款的,也不能冲抵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