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591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87]12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7-6-10  失效日期:1997-9-8  【注: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

                         文号:财税字[1987]12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7-6-10  失效日期:1997-9-8
—————————————————————————————————————————————————————————

  【注: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最近由于手表降价,有的地区提出,对降价手表应该给予减征增值税的照顾。经研究,我们认为,目前手表行业生产规模过大,产品结构不够合理,致使市场日趋饱和,产品出现积压。这次降价是为了开扩市场,解决库存积压,促进企业结构调整。降价后,可能会有部分企业出现亏损,但对这些企业不能给予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这样做:

  一是有利于手表积压问题的解决;

  二是有利于促使一部分企业转产,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再者,手表降价销售后,国家税收已随之减少,如果再给予减免税照顾,目前国家财力确实难以承受。因此决定:

  一、手表降价销售后,一律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减免。

  二、手表降价后,商业库存手表发生的损失,有的由表厂用产品或者价款给予补贴。对表厂补贴给商业的手表,应一律作为销售,按照出厂价格和规定的税率征税:补贴价款的,也不能冲抵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款。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